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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恒企会计: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

编辑:茂名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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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六)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财产损失鉴证的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财产损失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也称为正式标准,是指有关财产损失的三个税收文件。财产损失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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